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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税务规划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之策
来源: | 作者:代来好运 | 发布时间: 2024-06-13 | 24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案情情况

甲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 5 亿元借款合同,年贷款利率 6%,贷款期限 5 年,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 0.05 亿元。如何进行税务规划以使项目公司融资成本的税收负担最低?


二、税收规划的税收政策依据


1. 增值税政策:

(1)根据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财税[2016]36 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三点,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前提是向贷款方支付。若向第三方支付,则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债权融资产生的融资利息及向贷款方支付的相关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可抵扣。


2. 印花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担保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征税。非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征税范畴。另外,借款合同计税金额为借款金额。有十种借款合同大致无需缴纳印花税,如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个人间的借款合同等。其中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与这些机构签订借款合同不征印花税。


三、税收规划

在债权融资情况下,与融资担保公司合作,让其提供担保,将支付给贷款方的相关费用转为支付给融资担保机构的顾问、手续和咨询费用,可实现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从而少交增值税。


四、税务规划前的税收成本(不考虑印花税)

甲公司不可抵扣的融资财务费用中利息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 亿元÷(1+6%)×6%=0.283 亿元;不可抵扣的融资支付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0.05 亿元÷(1+6%)×6%=0.00283 亿元;五年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即多缴纳的增值税为:0.283 亿元×5+0.00283 亿元=1.42 亿元。


五、税务规划方案

甲公司应与中国工商银行旗下子公司或其他融资担保公司合作,将支付给银行的相关费用改为支付给担保机构,实现相关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六、税务规划后的税收成本

甲公司不可抵扣融资财务费用中利息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 亿元÷(1+6%)×6%=0.283 亿元;可抵扣融资支付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0.05 亿元÷(1+6%)×6%=0.00283 亿元;经过税务规划,甲公司可少缴纳增值税 283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