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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项税额划分抵扣的相关规定与方式》
来源: | 作者:代来好运 | 发布时间: 2024-06-11 | 183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纳税人将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或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同时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时,会产生进项税额如何划分抵扣这一关键问题。在实际操作中,不少纳税人对此处理不当,易引发税务风险。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附件 1)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等文件,当同一资产用于两种计税方法下的项目时,纳税人购入或租入相关资产后支付的装修费、取暖费、物业费、维护费等各类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全额抵扣,而需经过合理划分后再行抵扣。具体的纳税人合理划分进项税额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以下五种。


按销售额占比计算。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对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若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且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可按照如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例如,A 建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提供的建筑服务包含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2023 年 12 月,A 公司取得全部销售收入 600 万元,其中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为 100 万元,一般计税项目为 500 万元。当月公司办公产生物业费 10.6 万元,进项税额 0.6 万元且无法划分,那么 A 公司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0.6×100÷600=0.1(万元)。


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计算。依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若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则按照如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这里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指的是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假设 B 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 年 6 月因政策性搬迁,政府拨给设备补偿款,在增值税上属于免税收入,设备原值 200 万元,累计已计提折旧 190 万元,设备购买时的适用税率为 16%,则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00-190)×16%=1.6(万元)。


按不动产净值率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14 号)第六条明确规定,若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可按照如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按建设规模占比计算。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8 号),一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若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且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无法确定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若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不得抵扣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若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则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